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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来成为刑罚执行局呢? [2008-4-26 20:18:41]
发表者:我是警司 | 评论[28] | 点击[600]
现在刑罚执行有很多机关执行,法院执行死刑;监狱执行死缓,无期,一年以上有期;拘役所执行拘役;看守所执行一年以下有期;公安机关执行缓期。监狱的职能相对于其他司法行政事务比较独立,可否单独设立这么一个机构,统一执行刑罚呢?把这些部门的执行权全部归刑罚执行局执行是否可行?

各位讨论!

xw12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6 21:30:58
#2
这样很好 批准了
灵魂与肉体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6 22:02:30
#3
在中国,这样的事情很难办!
storm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6 22:43:02
#4
涉及很多……
爱人民的警察 [发送短信] [原创]回复:监狱系统可... 2008-4-26 22:54:59
#5
LZ你的想法不错 但是实施起来就就不是那么容易了
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,申请原创加分
回家种地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6 23:36:15
#6
我觉得不错,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思路,把法院的法警和检察院的法警也拿过来,成立法警总局,都给司法部,便于全国法制统一,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难
swfcsep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6 23:56:18
#7
说实话,楼主的概念很混乱,嘿嘿。
雨景木人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9:36:47
#8
同意。
tankzhu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9:45:41
#9
有道理。
hugo2008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1:14:36
#10
等你当了人大代表再说吧
金盾之钥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1:33:08
#11
不太现实吧!
tomlea2000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2:14:28
#12
我在考虑楼主所提议的这种改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。如果是为了统一管理,捋顺关系,我看是达不到目的的。

这个部门的归口管理就首先不好确定,到底是司法的衙门呢还是行政的衙门呢?这个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确定呢?注意,这里我所说的司法不是我们所谓的行政司法部门。如果这个机构属于司法,行政的两劳根本性的和一些上位法抵触,这些可不可以归入这个大机构有待商榷;公安部门设立的看守所显然也不是纯正血统的司法部门;他们的地位很有问题。如果这个机构归入行政,显而易见的就是违宪,法院的死刑执行怎么可能是一种行政行为呢。

qq379018577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2:29:55
#13
这样不行,过于集权,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。特别是执法机构,应该做到相互独立,相互牵制,制约才能平衡~~~
回家种地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2:48:18
#14
 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12楼的发言:
我在考虑楼主所提议的这种改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。如果是为了统一管理,捋顺关系,我看是达不到目的的。

这个部门的归口管理就首先不好确定,到底是司法的衙门呢还是行政的衙门呢?这个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确定呢?注意,这里我所说的司法不是我们所谓的行政司法部门。如果这个机构属于司法,行政的两劳根本性的和一些上位法抵触,这些可不可以归入这个大机构有待商榷;公安部门设立的看守所显然也不是纯正血统的司法部门;他们的地位很有问题。如果这个机构归入行政,显而易见的就是违宪,法院的死刑执行怎么可能是一种行政行为呢......

法院审判后交付执行,算是行政行为也不错。世界许多国家,包括英美法系都如此。关押改造和执行死刑本质都是刑罚执行。

看守所的监管职能转移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。

自然这是司法体制大改革,需要调整很多法律。
tomlea2000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3:23:05
#15
 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14楼的发言:
 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12楼的发言:
我在考虑楼主所提议的这种改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。如果是为了统一管理,捋顺关系,我看是达不到目的的。

这个部门的归口管理就首先不好确定,到底是司法的衙门呢还是行政的衙门呢?这个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确定呢?注意,这里我所说的司法不是我们所谓的行政司法部门。如果这个机构属于司法,行政的两劳根本性的和一些上位法抵触,这些可不可以归入这个大机构有待商榷;公安部门设立的看守所显然也不是纯正血统的司法部门;他们的地位很有问题。如果这个机构归入行政,显而易见的就是违宪,法院的死刑执行怎么可能是一种行政行为呢......

法院审判后交付执行,算是行政行为也不错。世界许多国家,包括英美法系都如此。关押改造和执行死刑本质都是刑罚执行。

看守所的监管职能转移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。

自然这是司法体制大改革,需要调整很多法律。

实际上我关心的本质是:司法独立,也就是说尽量使司法不受到行政干预。所以我倾向于监狱管理归口到法院,高法有审判庭,也有执行庭,狱政管理归到执行庭应该不算越权。比如很现实的加减刑期问题,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,法律尊严得不到体现,由法院来管理狱政相对要好一些。而两劳于法无据,取消是迟早的事,可以不用管它。看守所的监管一直没有好的办法,检察院往往不够强势,行政机关侦办中的暴力现象不提也罢。

我的意见是鉴于这些机关职能的不同,权限的不同,法律地位的不同,很难把他们归到一个口上去。这些当中,有行政权的体现,也有司法行政权的体现,甚至有些还和司法权相关,强行归在一起,很有可能的结果就是,一家做大,不能相互制约;或者司法不独立,受到干涉。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。

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,存在很多根本性的问题,如您所说,改革需要调整的法律太多了,我想发展方向还是能够确定的,那就是三权分立,权力明晰,相互制约。我不希望再看到检察院给公安部作工作报告这类搞笑事件了。

非常感谢你和我的讨论!
seto9194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3:53:14
#16
梦呢。你打算成立部级单位吗?
sunny1986120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8:40:32
#17
不好办啊
独立出来就意味着新加个部门多一群领导多一群干部
我是警司 [发送短信] [原创]回复:监狱系统可... 2008-4-27 18:47:17
#18
 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15楼的发言:
 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14楼的发言:
 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12楼的发言:
我在考虑楼主所提议的这种改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。如果是为了统一管理,捋顺关系,我看是达不到目的的。

这个部门的归口管理就首先不好确定,到底是司法的衙门呢还是行政的衙门呢?这个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确定呢?注意,这里我所说的司法不是我们所谓的行政司法部门。如果这个机构属于司法,行政的两劳根本性的和一些上位法抵触,这些可不可以归入这个大机构有待商榷;公安部门设立的看守所显然也不是纯正血统的司法部门;他们的地位很有问题。如果这个机构归入行政,显而易见的就是违宪,法院的死刑执行怎么可能是一种行政行为呢......

法院审判后交付执行,算是行政行为也不错。世界许多国家,包括英美法系都如此。关押改造和执行死刑本质都是刑罚执行。

看守所的监管职能转移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。

自然这是司法体制大改革,需要调整很多法律。

实际上我关心的本质是:司法独立,也就是说尽量使司法不受到行政干预。所以我倾向于监狱管理归口到法院,高法有审判庭,也有执行庭,狱政管理归到执行庭应该不算越权。比如很现实的加减刑期问题,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,法律尊严得不到体现,由法院来管理狱政相对要好一些。而两劳于法无据,取消是迟早的事,可以不用管它。看守所的监管一直没有好的办法,检察院往往不够强势,行政机关侦办中的暴力现象不提也罢。

我的意见是鉴于这些机关职能的不同,权限的不同,法律地位的不同,很难把他们归到一个口上去。这些当中,有行政权的体现,也有司法行政权的体现,甚至有些还和司法权相关,强行归在一起,很有可能的结果就是,一家做大,不能相互制约;或者司法不独立,受到干涉。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。

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,存在很多根本性的问题,如您所说,改革需要调整的法律太多了,我想发展方向还是能够确定的,那就是三权分立,权力明晰,相互制约。我不希望再看到检察院给公安部作工作报告这类搞笑事件了。

非常感谢你和我的讨论!

行政的本质就是执行法律,所以说法院判决是司法行为,可是执行判决就可以说是行政行为。
加减刑现在是监狱上报,法院裁定,检察院监督。如归口法院管理,一家说了算,那么法院原来的判决就能保证公正吗?

侦查部门本质是司法机关,只是归口管理到行政机关,所以出现了半司法,半行政的现象。执行部门也是同样的。
本文内容为我个人原创作品,申请原创加分
kenyuan111 [发送短信] [原创]回复:监狱系统可... 2008-4-27 18:55:11
#19
我认为还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好一点,这样搞到一起容易形成一言堂,很可能影响中国的司法公正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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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警司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7 19:02:53
#20
 以下是引用kenyuan111 在第19楼的发言:
我认为还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好一点,这样搞到一起容易形成一言堂,很可能影响中国的司法公正!

现在就是不独立,分得不清,太分散。
侦-诉-审-执行 四步骤四部门,现在侦,审都有部分执行权,这才会影响司法公正。
回家种地 [发送短信] 回复:监狱系统可否独立出... 2008-4-28 0:48:55
#21
 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15楼的发言:
 以下是引用回家种地 在第14楼的发言:
 以下是引用tomlea2000 在第12楼的发言:
我在考虑楼主所提议的这种改变的目的究竟是什么。如果是为了统一管理,捋顺关系,我看是达不到目的的。

这个部门的归口管理就首先不好确定,到底是司法的衙门呢还是行政的衙门呢?这个机构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确定呢?注意,这里我所说的司法不是我们所谓的行政司法部门。如果这个机构属于司法,行政的两劳根本性的和一些上位法抵触,这些可不可以归入这个大机构有待商榷;公安部门设立的看守所显然也不是纯正血统的司法部门;他们的地位很有问题。如果这个机构归入行政,显而易见的就是违宪,法院的死刑执行怎么可能是一种行政行为呢......

法院审判后交付执行,算是行政行为也不错。世界许多国家,包括英美法系都如此。关押改造和执行死刑本质都是刑罚执行。

看守所的监管职能转移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。

自然这是司法体制大改革,需要调整很多法律。

实际上我关心的本质是:司法独立,也就是说尽量使司法不受到行政干预。所以我倾向于监狱管理归口到法院,高法有审判庭,也有执行庭,狱政管理归到执行庭应该不算越权。比如很现实的加减刑期问题,往往会受到行政干预,法律尊严得不到体现,由法院来管理狱政相对要好一些。而两劳于法无据,取消是迟早的事,可以不用管它。看守所的监管一直没有好的办法,检察院往往不够强势,行政机关侦办中的暴力现象不提也罢。

我的意见是鉴于这些机关职能的不同,权限的不同,法律地位的不同,很难把他们归到一个口上去。这些当中,有行政权的体现,也有司法行政权的体现,甚至有些还和司法权相关,强行归在一起,很有可能的结果就是,一家做大,不能相互制约;或者司法不独立,受到干涉。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。

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道远,存在很多根本性的问题,如您所说,改革需要调整的法律太多了,我想发展方向还是能够确定的,那就是三权分立,权力明晰,相互制约。我不希望再看到检察院给公安部作工作报告这类搞笑事件了。

非常感谢你和我的讨论!

呵呵,闲来无事,找你讨论作消遣,别见怪哦。

其实,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看起来还是比较注重监督的,甚至单独设立了监督机关“检察机关”。赋予检察机关这么高的地位的国家,差不多是头一分了。对比英美法系的国家,看起来,检察机关的独立更具有监督作用。

当然,这是书面的理想状态了……实际运行时候,检察院也不会给公安机关作报告,但是会给公安机关的头头作报告……(局长兼任政法书记的时候)。

我们国家的麻烦不在于法律体系,功夫在事外……

不多说了……也不敢多说了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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